- 繼續堅持向左轉的 GPL3 □ 文/葛冬梅
運作超過十五年的 GPL2(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終於在今年開始第三版的改版程序,這應該是暨一九八九年 GPL 問世以來自由/開放源碼界的一樁超級大事。
運作超過十五年的 GPL2(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終於在今年開始第三版的改版程序,這應該是暨一九八九年 GPL 問世以來自由/開放源碼界的一樁超級大事。
為什麼要改版呢?因為 GPL 的在運作上發生許多問題吧!是嗎?回首過往,由各界對於 GPL 的運用可以發現,只要相關當事人者願意,看似僵化的 GPL 在運作上可以有著極大的彈性空間,截至目前為止,雖然有幾起與 GPL 相關的法律爭訟案件,但若與 GPL2 運作十五年的歲月相較下,這樣的案件數量並不多。數量少,僅代表浮出檯面的問題不多,潛藏的問題與疑慮仍然不少,這些問題與疑慮的原因部份可以歸咎於 GPL2 本身文字的模糊不清,此外社會制度變遷與科技進步,也造成 GPL2 的內容與社會制度以及科技現況有所落差,因此 GPL 的著作權人 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自由軟體基金會)展開了這次的改版。
想要處理的議題很多很廣,最後焦點仍然落在原本就熱門的 DRM 與專利議題上。不過 Torvalds 與 HP 分別對 GPL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關於 DRM 與專利的內容不表贊同,再加上 GPL3 草案第二版的修改方向僅著重於原有內容文字表達的清晰化與具體化,對於上述的爭議內容 FSF 並沒有因為外界的爭論而改變原有態度,因此對於 DRM 與專利的討論與爭執還會持續熱絡下去。
跳脫這些爭論來觀察,GPL3 草案內容呈現出了不同以往傳統授權條款的風格:文字的簡單化與去區域化(denationalization)。
一般授權條款文字都是充滿法律專有名詞或是複雜的條文層次邏輯,不過因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自由散布的特性,閱讀這些條款的人大多為一般使用者,為了讓這些使用者也可以輕易了解授權內容,GPL3 除了增加了一些詞語定義外,並將許多艱澀難懂的抽象用語拿掉,改以具體的情境描述。以第十一條專利條款為例,草案第一版的用語為一般專利授權制式用語,不易為一般人所理解,所以草案第二版將該條大部份文字重寫,改為被授權人必須承諾不對任何一位後續收受者提出專利侵權控告。這種直接陳述被授權人應有作為的簡單文字風格,對於沒有法律基礎概念的使用者來說是相當容易了解的。
此外,同樣基於不限制散布地域的特性,GPL 會受到不同區域法律制度的挑戰,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有各自的法律用語,又或者即使是同一個詞語,但不同法律制度對之有不同的詮釋內涵。舉自由/開放源碼領域中常討論的 GPL 是否為契約的爭議為例,這是源自於美國法律制度下所產生的問題,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套判斷的規則與標準,可以來檢視像 GPL 這類的授權條款是否為美國契約法中的契約,因此在美國有此爭論。不過這對於德國人來說卻似乎一點也不是問題,因為德國法院在相關判決中並未經過長篇大論的辨證,就直接明確表態 GPL 是一種授權契約,而在此判決文出現之前,相關德國法學資料也並未針對這個問題大肆討論。
由此可知,同樣一個問題透過不同法律制度來評斷,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同樣一個詞語概念在不同法律制度下也會有不同的解讀。為了儘量減少不同法律制度不同解讀所帶來的 GPL3 內容解讀混淆,FSF 致力於 GPL3 內容的去區域化,除了陳述文字儘量有彈性外,也更換了一些詞語,這些更換後的詞語不見得是一般日常生活的常用辭彙,也不見得是法律用語,之所以採用這些詞語就是因為它們所代表的的概念並沒有太過於特定,只要在 GPL3 中加入該詞語的定義,未來運用時直接參考 GPL3 本身的定義即可,如此即可減少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解釋所帶來的混淆現象。典型的例子是 GPL3 草案第一版採用的 “propagate” 與 “propagation”,這兩個詞語是用來描述「依照各國著作權法規定,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才可以實施的所有行為」,“propagate” 與 “propagation” 本身並沒有強烈的法律意涵,只要直接套用 GPL3 所規定的定義,就可以避免不同法律制度對同一個詞自有一套解釋的問題。此外草案第二版將承襲自 GPL2 的 “distribute” 剔除,而改以 “convey” 替代,因為經過討論後,“distribute” 在某些國家有特定的法律內涵,與 GPL 預設不同,這樣的差異可能造成 GPL 未來在這些國家運用上的問題,因此 FSF 在草案第二版以沒有特定法律內涵的 “convey” 來代替。
GPL3 草案所嘗試的文字簡單化以及去區域化原則,在一般授權條款是少見的,因為一般授權條款不是被授權人特定,就是這些不特定被授權人生活在同一個法律制度管轄區域中,因此少有像 GPL 必須面對眾多不同法律制度的情況。這樣特殊的背景除了讓 GPL3 在內容上務求面面俱到外,它的草擬程序也因此與眾不同。
一般而言,在被授權人特定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的意思一致,授權條款的內容就可以確定出爐;在被授權人不特定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法令規定,授權人可以自由決定授權內容,不需要考慮被授權人的意思。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雖然授權對象不特定,但因為授權目的並非是為授權人一己之私,因此 FSF 相當注重被授權人的利益,再加上自由散布的特性,自由/開放源碼軟體被授權人分佈層面廣泛,授權條款必須接受不同法律制度的檢驗,因此收集各方意見,了解未來可能遭遇到的法律制度內容與困境,就成為 GPL3 草擬過程中相當重要的一環。FSF 為此採取與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開發模式類似的方法來收集資訊與各方意見:將草案內容透過網路公開,每一位參與者均可以閱讀草案,發表評論,並且貢獻所知的相關訊息。這些貢獻到網路上的評論與訊息,就是 FSF 修改 GPL3 草案的參考方向。
透過傳統方式,一群人關起門來自行收集訊息、討論草案、然後修改內容,這樣的方式並不是不可行,只是將草案公開出來,讓全球的社群參與者來參與討論,是更為縝密的方法。二百雙的眼睛,不如二萬雙、甚至二十萬、二百萬雙眼睛看得縝密透徹。
GPL3 草案的修改到目前為止已經超過半年,草案第三版預計在秋天公佈,不過如前所述,由第二版的修改來看,FSF 似乎並不會改變其既有的立場,僅會加強內容的清晰化與去區域化,但 Torvalds 與 HP 對於 GPL3 中 DRM 與專利規定並不表認同,這對於 GPL3 未來的應用是否順利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尤其 Linux 是重要且具指標性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身為 Linux 社群的領導者,Torvalds 曾公開表示,可能因此不希望 Linux 採用 GPL3 做為授權條款,雖然他並非 Linux 的唯一著作權人,無法獨自決定 Linux 的授權內容,不過因為其在社群的領導地位,Torvalds 的態度仍然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另外一個筆者個人十分有興趣的思考點是:GPL3 這樣的草擬修改模式,是否會成為其他授權條款修改時仿效的方式?FSF 之所會採取社群模式來蒐集意見與資訊,再再都顯示出考慮到被授權人立場的心意,希望可以在堅守既有原則的範圍內制定出儘量適合各個層面被授權人的 GPL3 內容,這種立場並非是為了謀利,而是單純出自於希望 GPL3 的內容可以更好,希望未來各方可以順暢地運用 GPL3,因此 FSF 投注了相當多的心力來進行 GPL3 草案的修改。結果是否可以如 FSF 所預設?因為草案修改程序尚未結束,所以尚未可知。不過由 FSF 此次修改的動機與所投入的心力來看,很難找到一份授權條款的著作權人,可以同時具有類似的強烈動機以及能力來投注這樣龐大的心力在改版工作上。不過,關於這一點,仍是要等正式發佈 GPL3 的定稿後,才可以看到 GPL3 改版程序是否慢慢發酵。
在 GPL3 的內容上,FSF 仍然堅持其最初向左轉(copyleft)的自由理念,這從草案第二版的修改僅為第一版內容清晰化的現象可以看出來,FSF 並沒有因為各方的大量意見而迷失或者修改既定原則,這是 FSF 一貫的作風。而這樣大規模收集意見與資訊的程序也是一項創舉,未來是否會影響其他授權條款的修改,仍有帶觀察。期待二00六年秋天草案第三版的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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