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放數位組織章程

第〇章 定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開放數位組織,英文為 Taiwan Open Digital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推動開放性的數位社會,使人人都能悠遊其中,不受不當的限制與歧視。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其他地區會址之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進行開放原始碼技術的交流與教學;

  2. 促進開放原始碼社群的發展及軟體的開發;

  3. 推動開放內容、開放格式、開放系統和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採用;

  4. 其他符合宗旨之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由現有會員一名推薦,二名(含)以上附議,且無會員反對者,即可付會費加入。發起人得不經推薦成為初始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連續二年(含)以上未繳常年年費,得經理事會決議,除去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三人,成立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選舉之。理監事選舉辦法由選舉細則另訂之。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若會員資格有爭議時,由理事會仲裁。

  2. 議決理事之辭職。

  3. 聘免工作人員。

  4.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長由理事選舉最高票者出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惟不具第十四條所列之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通知書中必須包括議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表達意見和投票。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聯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聯席會議者,得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得以抵繳常年會費。

  2. 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3. 事業費。

  4. 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字號)字第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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